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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8字特批后,发改委针对原料药、短缺药出台价格行为指南。发改委表示,对于药品价格垄断行为,将加大执法力度,严打不懈。
11月23日,发改委发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提醒相关经营者不得就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实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指南的出台可谓是“千呼万唤”,前一段时间,一药品短缺,就引起了业内外的广泛关注。
几日前,赛柏蓝曾关注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必备药--巯嘌呤片断货一事,由于奇缺,40元一瓶的国产“巯嘌呤片”被炒到148元。
随后,李克强总理批示,将心比心,特事特办,切实加大国产廉价药生产供应保障力度,切实缓解患儿家庭的“用药之痛”。
一药品竟短缺到需要总理特批的程度,可见某些药品短缺的罪魁祸首--价格垄断是非打击不可。
《指南》共十三条,第一条和第二条界定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相关概念,列举了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量因素。
第三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各类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违法性认定以及价格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等。
据了解,发改委将持续调查、评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加大执法力度,曝光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
注意!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行为:
(一)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除生产自用外,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
(三)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八)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